日前,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亚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和标准,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规范处置取消车辆等。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级(不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类事业单位,下同),按照《三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达到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市委、市政府直属的教科文卫类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区(含育才生态区)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达到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和标准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在确保达到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委、市政府直属的教科文卫类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区(含育才生态区)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全市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划定为市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工作人员,参照《海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三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对此类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按科员及以下标准执行,时间从所在单位实施车改的时间算起。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补贴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保留车辆,按照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核定。
市委、市政府直属的教科文卫类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区(含育才生态区)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卫生监督、新闻传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全市参改事业单位要根据《三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牵头负责。
>>>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按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车辆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三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处置工作由市(区)财政部门牵头负责。
改革范围
改革的单位范围为全市各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各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下同)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在编在岗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省、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